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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
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09-08-19 09:56 来源:长江网 进入论坛
【长江网讯】  (武汉劳动局)

 

        一、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市全民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联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二、贷款对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三、担保基金、担保机构

  第七条设立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筹集,基金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市级规模不低于8000万元;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区财政筹集,市财政按50%给予配套补助,其中中心城区各区规模不低于600万元,远城区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今后视全民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地调整提高。市财政部门对各区的配套补助额度,将根据各区小额担保贷款规模、绩效及回收情况进行增减调整。

  第八条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为7个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武汉市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及市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市直部门组织推荐的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各区担保基金主要为本辖区内其他符合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九条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户籍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贷款对象的担保;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户籍为江岸区、江汉区、口区、青山区贷款对象的担保。

  7个中心城区区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区委托担保机构负责管理,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6个远城区区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比照7个中心城区管理。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委托的担保公司分别存于所指定的经办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经办银行

  第十一条市级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商业银行;7个中心城区区级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各区确定,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6个远城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为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二条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受理范围为江岸区、江汉区、口区、青山区;武汉市商业银行受理范围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各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可按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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